发布日期:2022-05-20
谭锦红,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任会城街道灵镇村委会副主任。
经查,谭锦红身为公职人员,在担任会城街道灵镇村委会副主任期间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参与涉恶活动,故意毁坏私人财物(价值人民币6896元),其行为已涉嫌犯罪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、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(试行)》有关规定,给予谭锦红责令辞职处分。
2019年12月,谭锦红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