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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收缴使用制度

一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10日前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二、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

三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。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四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一是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、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、师资费、场地费、资料费、门票费、讲解费等。二是开展“三会一课”、创先争优、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。三是党内表彰所需费用。四是修缮、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、为活动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。五是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,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。六是订阅党报党刊、开展支部活动等。

五、党费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确保专款专用。在收到下拨(转拨)经费后1个月内上报《下拨(转拨)党费跟踪使用表》,报区直机关工委备查。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,并在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予以公布。